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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0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殷明华与欧XX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明文,欧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殷明文,男,1980年3月20日生,傣族。被执行人欧XX,男,1988年8月6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殷明文与被执行人欧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殷明文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500元。经执行,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本院争取到国家司法救助,故于2016年1月18日决定恢复执行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明文领取了国家司法救助款15000元后承诺息诉罢访,同意放弃执行余款及本案作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隆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丁云文审判员 杜例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