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张福荣与李阳升、江西省青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荣,李阳升,江西省青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张福荣,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成文,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710529616。被告:李阳升,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朱新国,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360000。被告:江西省青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法定代表人:雷战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开莉、鲁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3601200911183400、1360120071125832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荣诉被告李阳升、江西省青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荣于2016年1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荣撤回对被告李阳升、江西省青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29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00元,由原告张福荣承担。审 判 长 余永祥人民陪审员 黄春保人民陪审员 陶 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