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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于晓明与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明,曲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于晓明被告曲波原告于晓明与被告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