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巧芳与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芳,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277号原告:杨巧芳,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宜阳县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步光,该校校长。被告:曾步光,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校长,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芳诉被告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巧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巧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军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