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铁征、马俊竹、张桂玲、刘圆康、刘元元 诉被告高帅涛、范帅龙、范振磊、范国超、赵永亮、申国亭、崔军彦、赵红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征,马俊竹,张桂玲,刘圆康,刘元元,高帅涛,范帅龙,范振磊,范国超,赵永亮,申国亭,崔军彦,赵红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刘铁征,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马俊竹,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桂玲,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圆康,男,200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元元,女,200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圆康、刘元元法定代理人张桂玲,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系原告刘圆康、刘元元之母。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广伟,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高帅涛,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帅龙,男,199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振磊,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国超,男,199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永亮,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永亮委托代理人郭军杰,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国亭,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军彦,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国亭、崔军彦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雨,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红雨委托代理人吕俊景,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征、马俊竹、张桂玲、刘圆康、刘元元诉被告高帅涛、范帅龙、范振磊、范国超、赵永亮、申国亭、崔军彦、赵红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征、马俊竹、张桂玲、刘圆康、刘元元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征、马俊竹、张桂玲、刘圆康、刘元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7.5元,由原告刘铁征、马俊竹、张桂玲、刘圆康、刘元元负担。审 判 长 郭豪杰审 判 员 彭兵洋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