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剑英、李阳与张勐、漯河市宏进储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剑英,李阳,张勐,漯河市宏进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财保7号申请人王剑英。申请人李阳。被申请人张勐。被申请人漯河市宏进储运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何王庄京漯路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单位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与中山大道交汇处。申请人王剑英、李阳与被申请人张勐、漯河市宏进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剑英、李阳于2016年2月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勐驾驶的被申请人漯河市宏进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豫L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予以扣押,且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剑英、李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勐驾驶的被申请人漯河市宏进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豫L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熊 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培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