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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日训与安徽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训,安徽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494-1号原告:李日训,男,汉族,住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晋驰,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余耀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训诉被告安徽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日训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日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汪 莲人民陪审员  赵吉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