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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发与任岩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任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72-1号申请执行人刘发,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千狮桥。被执行人任岩,女,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西人民路阳光家园。本院在执行刘发与任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岩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任岩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西人民路北阳光家园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任岩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任岩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任岩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任岩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 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