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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2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122-1号原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被告: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柯耀。被告: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法定代表人:范宏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