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苏发澄与黄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发澄,黄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80号原告苏发澄,男,汉族,1930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黄顺康,男,汉族,1952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发澄诉被告黄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发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发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苏发澄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峻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