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7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XX与新疆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新疆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774-1号原告:XX,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俊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新疆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绍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