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监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堂白果袁发建材有限公司因诉金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堂白果袁发建材有限公司,金堂县人民政府,朱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金堂白果袁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袁方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军,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金城,区长。原审第三人朱选平,女,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再审申请人成都市金堂白果袁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果公司)因诉金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都市金堂白果袁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金堂县人民政府未尽审查义务,印章系伪造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法院的裁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朱选平提出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供了《土地登记申请书》、《抵押担保借款协议》、白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芳珍的私章、第三人朱选平的私章、《金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协议》、白果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袁芳珍与朱选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等申请材料,金堂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后,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成都市金堂白果袁发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市金堂白果袁发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缪 泰代理审判员 朱 珠代理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