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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刘宝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54号罪犯刘宝启,男,43岁(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徐水县,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宝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刘宝启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刘宝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刘宝启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宝启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宝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宝启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宝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宝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