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茂友、钟顺成与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茂友,钟顺成,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茂友,男,生于1952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顺成,男,生于1955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上诉人杨茂友、钟顺成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二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茂友、钟顺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茂友、钟顺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81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上诉人杨茂友、钟顺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苏川审判员 唐晓兰审判员 石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赖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