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7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731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孔健涛。委托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文,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月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