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字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嘉兴市雅士迪真皮座套有限公司与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雅士迪真皮座套有限公司,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字00153号原告:嘉兴市雅士迪真皮座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坚松。委托代理人:徐海明、羊凤丹,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雅士迪真皮座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雅士迪真皮座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8元,减半收取计78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9元,由原告嘉兴市雅士迪真皮座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