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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文祥与吴守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祥,吴守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陈文祥,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吴守军,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祥诉被告吴守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祥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玉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