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晓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楼巧云。被执行人卢晓萍。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晓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卢晓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41506.09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卢晓萍查无下落,其房屋等财产已处置完毕,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0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