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徐延山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诺置业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延山,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诺置业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1财保3号申请人徐延山。被申请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被申请人江苏金诺置业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墨香苑小区A区。申请人徐延山与被申请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诺置业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延山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徐延山、赵红梅(担保人)位于金湖县黎城镇跃进路89-1号1幢3单元506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后新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季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