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史俊清诉席崇英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俊青,席崇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财保22号申请人史俊青,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席崇英,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史俊青于2016年2月1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较好。2012年9月7日被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仍欠20000元未归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史俊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席崇英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