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远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72号罪犯刘远强,捕前职业农民。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远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2012年6月1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刘远强在近期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181.21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刘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平南监狱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远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刘远强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原判对罪犯刘远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且该犯实施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只有悔改表现,并没有立功表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规定,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