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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敏勤与张欣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欣渊,杨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3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欣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敏勤。张欣渊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开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欣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旭斌代理审判员  景 鑫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窦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