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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范小平与芜湖县湾沚镇安娜公主婚纱摄影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平,芜湖县湾沚镇安娜公主婚纱摄影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86号原告:范小平,女,汉族,住芜湖县。被告:芜湖县湾沚镇安娜公主婚纱摄影店。负责人:洪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平诉被告芜湖县湾沚镇安娜公主婚纱摄影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小平负担。审判员  张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梦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