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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执2号-2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源县大政洗煤厂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源县大政洗煤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同鑫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2号-2申请执行人:江源县大政洗煤厂。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807260129000539301中的存款45.3万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760302011015200000803中的存款68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同鑫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45.3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同鑫热力有限公司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6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楚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化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