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李海与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648号原告:李海,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蔡芳,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