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李海与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648号原告:李海,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蔡芳,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