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德清御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国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御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吴国军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德清御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凤金。委托代理人潘晓辉。委托代理人汪洪。被告吴国军。委托代理人姚文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御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5年8月18日至裁判之日,为双方庭外和解期间。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御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德清御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管小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