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南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郜新科与赵秀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新科,赵秀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182号原告郜新科,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秀章,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郜新科与被告赵秀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新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秀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新科诉称,2014年12月5日,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被告借原告30000元整。2015年2月13日被告又因资金短缺借原告10000元整,共计4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两笔共计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义务完毕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1、被告赵秀章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赵秀章2014年12月5日借原告30000元的事实。2、被告赵秀章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赵秀章2015年2月13日借原告10000元事实。被告赵秀章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其庭审时缺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质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赵秀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借到郜新科现金叁万元正(30000元)借款人:赵秀章2014年12月5号。2015年2月13日,被告赵秀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郜新科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正)借款人:赵秀章2015.2.13号。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付,以致双方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秀章借原告郜新科款,有被告出具的条据为证,本应及时归还,但至今未还,责任在被告赵秀章。关于原告要求的自2014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义务完毕之日计算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间和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的利息应从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判决书确定被告给付借款之日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秀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郜新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被告给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赵秀章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为800元,由被告赵秀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亮代审判员 刘 岩代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