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杭州雯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雯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7号原告:杭州雯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永跃。委托代理人:陈鹏、赵宁璐。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雯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雯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雯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雯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杭州雯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