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林某1,女,汉族,1996年12月15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邹鑫、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某2,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系原告林某1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1诉被告林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1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1承担。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