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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苏金丽与陈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丽,陈冬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471号原告:苏金丽。被告:陈冬青。原告苏金丽为与被告陈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陈冬青归还借款1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8日,被告陈冬青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冬青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金丽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冬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