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瑞一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慈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一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慈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762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被告上海瑞一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道维。被告上海瑞慈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方宜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一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慈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