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富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富成,男,蒙古族。本院执行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富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2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布仁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