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冯永喜与冯正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喜,冯正洪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90号原告冯永喜。委托代理人成如学,洪泽县朱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正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喜与被告冯正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