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刘生贵与贺礼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贵,贺礼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267号原告刘生贵,男,汉族,村民。被告贺礼邦,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贵与被告贺礼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生贵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生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倩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党韩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