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常州志诚塑料有限公司与常州惠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志诚塑料有限公司,常州惠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18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志诚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惠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3号财富广场608室。法定代表人李越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风险保证金36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6000元外,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适合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建执行员 马群伟执行员 徐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杰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