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69号原告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佩锋,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以被告陈某已履行了赡养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勾元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文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