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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桥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林松华与程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华,程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桥民初字第64号原告林松华,男,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石角塘村委会,身份证号码:×××3637。被告程明忠,男,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身份证号码:×××6315。本院在审理林松华诉程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松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林松华负担。审 判 长  吴志红人民陪审员  李超结人民陪审员  胡雪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卫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