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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现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飞,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飞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