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陈永刚与李祖全、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刚,李祖全,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刚,男,汉族,1963年生,重庆市璧山县人,临沧市临翔区洋福建材租赁站业主,住临沧市临翔区中心停车场内。委托代理人:冉东军,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伍璠,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祖全,男,汉族,1969年生,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下称耿马县)人,现住耿马县耿马镇爱华路。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法定代表人:黄少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永刚与被执行人李祖全、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李祖全、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永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自行和解,陈永刚撤回执行申请。后因李祖全、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程永刚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祖全自愿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了全额债务4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其余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彬执行员 李格执行员 甘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立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