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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周绍光与字政高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绍光,字政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周绍光,云南省南涧县人。被执行人:字政高,云南省南涧县人。申请执行人周绍光与被执行人字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字政高偿还周绍光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5000元。定于2015年10月27日偿还。因被执行人字政高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绍光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字政高于2016年11月30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按期到局履行义务。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字政高到执行局将应偿还周绍光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5000元交清。案件执行完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即字政高偿还周绍光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世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