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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599、6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广州山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全裕花劳动争议2015民一终65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高秀,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山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广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599、6600号上诉人[原审(2015)穗南法民一初第84号案被告、(2015)南法民一初第167号案原告]:张高秀。委托代理人:方代能,住湖南省衡阳县。上诉人[原审(2015)穗南法民一初第167号案被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少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别亮,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2015)穗南法民一初第84号案原告、(2015)穗南法民一初第167号案被告]:广州山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带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2015)穗南法民一初第167号案被告]:广州市建广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祖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星星,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广州山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林公司)、张高秀、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市建广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广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8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查,张高秀以全裕花的名义于2014年11月26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有关劳动合同的权利,该委员会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4)4672-4673号仲裁裁决。张高秀不服该裁决,仍以全裕花名义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张高秀以全裕花提起的诉讼。同时,山林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也以全裕花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合并审理两案。二审中,全裕花本人到庭称其入职升辉公司不到一个月,未曾与升辉公司、山林公司及建广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也未出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全裕花与升辉公司、山林公司、建广公司在争议的期间内并未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即全裕花在争议期间内对升辉公司、山林公司、建广公司不具有相关的权利或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全裕花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张高秀、山林公司以全裕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84、16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高秀以全裕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三、驳回广州山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张高秀以全裕花名义提起的诉讼。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淑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