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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市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敬与被执行人郑新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市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郭敬,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新明,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敬与被执行人郑新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郭敬撤销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和中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新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