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继坤诉被告付桂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继坤,付桂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于继坤,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桦川县×镇×村×组。被告付桂荣,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福利镇×小区×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继坤诉被告付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继坤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继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继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于继坤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于继坤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