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屏执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晶与章秋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屏执保字第5号申请人陈晶,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章秋华,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晶与被告章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章秋华在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原始股价值相当于400000元的股金,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秋华在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原始股价值相当于400000元的股金。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良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