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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谭周乐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涟源市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周乐,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涟源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1274号原告谭周乐。委托代理人苏清姣。委托代理人李延斌,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涟源市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阳旭东,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周乐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涟源市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周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周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周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谭周乐负担。审 判 长  黄 瑛人民陪审员  吴正华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