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孙宗彦与师清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彦,师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孙宗彦,男,农民。被执行人:师清泉,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宗彦与被执行人师清泉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孙宗彦催要,被执行人师清泉一直未还。申请执行人孙宗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师清泉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衍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