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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与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徐杰,甄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俊被执行人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被执行人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被执行人徐杰被执行人甄丹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徐杰、甄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徐杰、甄丹丹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徐杰、甄丹丹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