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27号(2016)吉0221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魏忠礼,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荣,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晓旭,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实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