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李天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李天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被执行人:李天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天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0)桓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