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沈阳华新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关文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新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文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92号原告:沈阳华新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2号2023号,组织机构代码:06474860-8。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杰,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梦月,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关文斌,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华新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文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华新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关文斌银行存款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沈阳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河路X号2-3-3、建筑面积73.62平方米的房产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阳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河路X号2-3-3、建筑面积73.62平方米的房产;二、冻结被告关文斌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凌白羽 微信公众号“”